2012年5月份,外地至惠州工作的李某因驾驶二轮摩托车不慎,与一辆违规行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,造成李某受伤为植物人,住院治疗期间花费了几十万元医疗费。为此,本律师通过李某妻子的委托,代为其索赔,先后两次先予执行,及时支付了李某的医疗费,最后等李某壹级伤残等级出来后,及时向法院起诉,为李某争取到了将近100万元的赔偿款。在本案件中,争议的焦点主要为李某的残疾赔偿金及后续护理费上,因为李某为农村居民,但其向法院提供了《广东省暂住证》、广东某某公司出具的工作《证明》一份以及《劳动合同》一份,成功的为李某争取到了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,后期护理费也如诉讼所请。附诉讼请求赔偿清单:1、医疗费:300000元;2、住院伙食补助费10500元(50元/天×210天);3、营养费10000元;4、后续治疗费:30000元;5、残疾赔偿金537949.6元(26897.48×20×100%);6、住院期间护理费12600元(60元/天×210天);7、误工费35000元(5000元/月÷30天×210天);8、后期护理费1113680元(55684元/年×20年×100%);9、被抚养人生活费57920元,其中某某某20049元(20251.82元/年×9年÷3×33%),某某某37871元(20251.82元/年×17年÷3×33%)10、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;11、伤残鉴定费3000元;12、交通费8000元。